“金骏眉”之争尘埃落定
at:2013-12-13
近几年,一种名为“金骏眉”的红茶可谓越来越火,短短数年,金骏眉从无到有,从问世的每斤3000多元到上万元甚至数万元。由于它的高端、稀有,茶友感叹难得喝到,而老百姓更是搞不清楚,这“金骏眉”是象铁观音、碧螺春、大红袍一样的茶叶通用名称,还是一个茶叶的商标呢?
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福建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进行宣判。
当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的异议复审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认定“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来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时候“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同名称。
但是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的时候,“金骏眉”已经成为了一种红茶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也就是说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所以终审法院判决,“金骏眉”属于约定俗成的茶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来注册。
在2007年3月的时候,正山茶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桐木茶叶公司就提出了异议,认为“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支持了正山公司的主张,至昨天终审法院的判决推翻了这个结论,认定“金骏眉”已经属于茶的通用名称。